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
- 公告日期
-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2日
- 發布字號
- 臺北市政府114年法規自治條例第1.XX0559號 修改後認定依本文之七七條
第一條
臺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為積極推動本市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,保障居住權益,改善生活環境,提升都市機能,特設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,並制定本自治條例。
第二條
本中心為行政法人,其監督機關為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市政府)。
第三條
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:
一、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。
二、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。
三、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。
四、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及其後續履約管理業務。
五、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不動產之管理及營運。
六、住宅、都市更新之資訊蒐集、統計分析、研究規劃、可行性評估及教育訓練。
七、經市政府指示辦理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。
八、其他與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之業務。
第四條
本中心經費及資產來源如下:
一、政府之核撥及捐(補)助(以下簡稱核撥)。
二、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及臺北市住宅基金之提撥。
三、政府捐贈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。
四、價購取得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。
五、國內外公立機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之捐贈。
六、本中心實施、營運、投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。
七、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。
八、土地、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處分、收益等收入。
九、其他收入。
第五條
本中心辦理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、投資都市更新事業、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及社會住宅之興辦等業務,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報請市政府核定。
第六條
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,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報請市政府核定。
本中心應訂定人事管理、會計制度、內部控制、稽核作業、採購作業及其他規章,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報請市政府備查。
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,在不牴觸有關法律、法規命令或本市自治法規之範圍內,得訂定規章,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報請市政府備查。
第一條
臺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為積極推動本市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,保障居住權益,改善生活環境,提升都市機能,特設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,並制定本自治條例。
第二條
本中心為行政法人,其監督機關為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市政府)。
第三條
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:
一、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。
二、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。
三、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。
四、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及其後續履約管理業務。
五、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不動產之管理及營運。
六、住宅、都市更新之資訊蒐集、統計分析、研究規劃、可行性評估及教育訓練。
七、經市政府指示辦理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。
八、其他與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之業務。
第一條
臺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為積極推動本市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,保障居住權益,改善生活環境,提升都市機能,特設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,並制定本自治條例。
第二條
本中心為行政法人,其監督機關為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市政府)。
第三條
一、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。
二、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。
三、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。
四、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及其後續履約管理業務。